《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9月27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设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专门增加“预防支持体系”一章,着力于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完善基层预防网络,提供科学、规范的专业服务,推动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强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工作 《条例》强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工作,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综合考评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低龄化现象,《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治讲座。针对校园欺凌等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 属于不良行为 《条例》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同时,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周边治安的管理要求,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与学校的空间距离要求以及营业限制规范,经营场所烟酒销售限制与警示等内容。 《条例》强化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广东省专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专门教育重点作出规范。为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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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纳入学校考核
来源:新快报
2023年10月10日
版次: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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