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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个楼盘 人脸识别信息就被存档了

来源:新快报     2023年11月03日        版次:A09    作者:

     ■陈凤翔/绘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我们的“脸面”和隐私安全了吗?

  房产公司收集看房客户面部信息、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拖欠物业费被张贴“示众”……这些都有可能涉及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与此相关的很多案例都颇有警示意义,有些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一起来看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一批案例,这些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是如何裁判的,说不定其中一则,就能帮助到你。

  案例1

  楼盘擅自设置

  人脸识别系统

  普通人去看商品房,开发商都会收集一些客户的信息,以便未来方便联系。但有的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出于经营目的,在售楼现场设置人脸图像采集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这就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

  2021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后某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买一套房屋,但某房地产公司拒付佣金。为此,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则以聂某此前到过楼盘为由进行抗辩,称其不属于某科技公司有效客户,不需要支付佣金,并提供了其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聂某的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有关机关许可、也未经客户同意,为其经营目的,擅自设置人脸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以该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不予采信。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影响很大,其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出于经营目的,违法采集公民人脸图像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依法否定违法采集公民个人图像信息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切实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脸面”安全。

  案例2

  垃圾短信

  也是侵权

  相信很多人的手机上,就曾收到商业公司发送的短信。但如果未经自然人同意,出现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等行为,这就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

  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

  按短信提示,王某回复“BK”退订,产生了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

  ●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

  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法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3

  拖欠物业费

  被张贴示众

  田某因拖欠物业费惹上了官司。2021年7月,法院判决田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为督促其他欠费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中的田某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

  但田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在张贴涉案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住址采取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隐私权。为此,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已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防止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被滥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4

  App卸装再重装

  依然被收集隐私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本身无可厚非,但前提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过用户同意,并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

  王某2019年4月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而后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时,王某拒绝了App关于公开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要求,未再授权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但该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

  王某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该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王某“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在王某重新下载安装且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考虑到本案审结前,该App已删除王某个人信息,依法判令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合理支出1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评判标准,规范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对厘清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新快报记者 高 京 杨喜茵 通讯员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