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为中小学教师减负 对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要减一半以上 2019年12月17日 要闻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根据该《意见》精神,列出具体减负清单,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目前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还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有的布置随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安全稳定、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经常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

  《意见》明确,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经过清理,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意见》强调,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绩,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写工作,精简填写内容和次数,不得一味要求学校和教师填表格报材料,杜绝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现象。

  《意见》明确,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意见》指出,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针对教师的专业培训,要结合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开展,避免硬性安排,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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