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黑龙江嫩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工作人员到病人家后,拒绝抬病人上救护车,此事引发关注。2月26日,嫩江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医院及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向病人家属赔礼道歉,家属表示理解,涉事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停职。其表示,医院确实没有配备担架工,原则上,医生是可以搭把手,但当时出急救的医生腰椎间盘突出,抬运病人需要特殊的担架、设备和培训,急救医生并没有很系统地接受过相关的抬运训练,为了避免对病人造成二次伤害,还是需要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抬运。(2月27日九派新闻)
从当时的现场情形看,人手不够,急救人员又身体欠佳,抬运病人安全没有保障,让患者家属找人帮忙,一起抬病人上救护车,应该是比较理智的一种选择。这起“抬人风波”的发生,折射出了急救服务存在短板:既然急救人员“没有抬人义务”,为何不配备专业或兼职的担架工?
不可否认,没有配备担架工,是许多地方急救服务的一个短板,不仅影响了急救效率,也让医院和急救中心频频陷入“抬人风波”之中。事实上,在不少地方政府对卫生急救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窘境之下,医院急救中心为救护车配备收费担架工,应该是一种解困之策,将能大大提高服务效率,为有效救治危重病患者赢得先机。
然而,配备收费担架工,必然会给病患者增加负担,一些市民对此有抵触情绪。此前据媒体报道,济南市的救护车全部配备专(兼)职担架工,作为一项付费服务,不少市民认为难以接受。在笔者看来,要想市民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有偿服务”,卫生急救服务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让市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觉得这笔费用花得值。
换言之,收费担架工,不可一配了之,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既然是新增加的收费服务项目,有关部门不能关起门来定价,要就提供担架工服务的收费项目,采取听证等方式广征民意,确定一个既能体现担架工劳动价值,又让服务对象承受得起的收费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救护车运转等费用“搭车”糅进担架工服务收费项目,向服务对象转嫁公共服务成本。同时,对不需要提供担架服务的患者,不可强行提供。
还有重要的一点,对担架工应进行严格挑选。这是因为,担架工除了要付出体力劳动之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卫生急救知识,不是只有年轻力壮者可以胜任的。比如,对于一些身受重伤,或病情危重者,不正确的抬运方式,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病情。这就要求卫生急救服务机构,要对所聘用的担架工进行专业培训,只有培训合格者,才能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