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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8月,冯某林、彭某权、何某生、何某森共同商议,联系船主袁某胜从东莞市中堂镇码头运输废弃胶纸至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北堤围垦实施非法倾倒。经检测,废弃物含有毒有害成分。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垃圾倾倒对土壤和周边的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垃圾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使得鱼类易于得病和死亡,给渔业造成重大损失,人体若食用此类受污染的水产品,也会给健康带来巨大风险。垃圾渗滤液进入受纳海水后将对海水造成严重污染和打乱海洋生态系统,此次污染事件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八百万元。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中山中院终审认定彭某权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12月,中山市检察院督促该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彭某权等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权等5名被告承担恢复环境费用、赔偿损失等共780万余元。 6月26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72万余元,被告袁某胜在3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53万余元,被告袁某胜在33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鉴定评估费35万元、检测费19万余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袁某胜在5.3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