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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起,刘卓滔、陈其春各自通过对外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为谋求更大经济利益,两人于2015年在阳江市江城区合伙投资成立众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做汽车抵押贷款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月利率10%以上高利贷。2016年起,逐步拉拢多名组织成员成立讨债小组,共计发展18名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暴力收债活动。该组织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逐渐成为等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刘卓滔作为幕后老板,提供资金对外放贷,并从实收债务总额中抽取30%奖励给收债小组成员;授意陈其春组织多人采取泼血红色油漆、打砸门窗、拉电闸、拉横幅、高音喇叭等方式威胁、恐吓欠款人及其家属。团伙成员各自发展手下成员,成立相对独立的收债小组,长期地、固定地为刘卓滔、陈其春犯罪组织暴力讨债。 为加强管理,陈其春向手下成员提供租赁房屋和宾馆房间长期住宿,并对组织内部约定不成文“规矩和纪律”,如: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和指挥,保证随叫随到;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其他成员要积极帮助打击报复;如有成员被公安抓获,不准供出其他组织成员等。 公安机关还在该组织中缴获了枪状物、子弹、刀具、斧子、钢管等凶器。 据了解,本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黑社会犯罪行为,犯罪诱因具有表面上的迷惑性,犯罪团伙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明显,被告人表现出“命案不犯、作案不断” 的犯罪规律,同时,广泛拉拢未成年人入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腐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