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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2016年,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到翁山公司的注册经营场所进行突击调账检查,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进行检查。 期间,检查人员发现,翁山公司的对公账户与法定代表人洪某财及业务员洪某来的私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存在较大疑点。经过对相关账户进一步仔细检查,检查人员初步判断翁山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通过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翁山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将该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作进一步侦查。 公安机关经查证犯罪事实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此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认定:2014年至2015年期间,翁山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分别为五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开票份数为41份,发票金额合计298.35万元,税额合计50.71万元,价税合计共349.06万元;翁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99949.97元,依法上缴国库。 文/景瑾瑾 姚文迟 制图/何晓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