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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肖惠泉在经营高要富鸿煤气站过程中,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通过提供免费食宿、购买摩托车、安排成员作案后逃匿等手段,有效地控制、笼络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派出成员以“巡查员”的名义,对当地代充煤气从业人员采取跟踪、恐吓、殴打、损毁其财物等手段,强迫其接受富鸿煤气站提供的煤气业务。通过强行收取保证金、押金、市场管理费、哄抬价格等违法犯罪活动,警告、胁迫周边煤气经营者退出煤气交易市场,该组织逐渐控制了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等8个镇的煤气代充业务。 肖惠泉在承包经营高要市富鸿煤气站期间,采取设置内账和外账的方式,虚假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高要市富鸿煤气站少缴税费合计1292万余元,每年偷税税额均占应纳税额的80%以上。 2010年至2011年,肖惠泉三次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通过将收入转入他人银行卡、将所承包的土地和购买的车辆登记于家属或亲属名下等方式,隐藏个人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肖惠泉等人无视国法,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逃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