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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统计数据,广东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调整为26591元以下。 通知指出,今后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将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的变化进行调整。 据了解,省高院曾于2018年7月30日发文明确: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广东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调整为23756元(含本数)以下。 (董柳 王雅桐 卜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