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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雅娟,女,1970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研究生,案发前为广州市国资委副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孙雅娟利用担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利用李某某担任广州市东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为广州市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解决投标纠纷。为执行入场经营管理新汇某皮具城项目提供帮助,李某某要求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股东赵某以高价接手孙雅娟三套房产的方式,由孙雅娟收受汇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人民币345.6万元。 2010年5月至2017年3月间,孙雅娟利用担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在处理东建公司大明地块项目过程中,向合作经营单位索取贿赂,通过孙雅娟实际控制的广州天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亘公司”),在既不出资又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与东建公司等合作经营海印加油站的名义,收取某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71万余元。 法院认定,孙雅娟受贿共计人民币1517万余元。 天亘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证言中说,2010年孙雅娟出资成立天亘公司,让其担任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5年,孙雅娟把天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其丈夫何某某。 李某某在供述中说,约2007年3月,他与时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孙雅娟发展成比较亲密的男女关系。其还承认与孙雅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的任职资料显示,其曾先后担任东建公司总经理,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东建公司党委书记,东建公司董事长,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建公司董事长。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东建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雅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雅娟的行为构成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孙雅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