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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楠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自己的驾驶证,仍多次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再次突然发病,车辆失控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及八台车辆、市政交通设施受损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楠患癫痫,在2019年5月16日交通肇事作案时处于发作期。同时,排除精神疾病诈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