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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理由 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09月12日        版次:A02G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列席人员经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以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拟无罪或免刑及“降格”处理的案件须提交审委会

  《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列席审委会

  在运行机制上,《意见》提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呈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当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意见》还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的组成,明确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另外,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根据《意见》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