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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国六”汽车排放标准补充通知

珠三角“国五”车转入期限延至2023年6月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09月17日        版次:A08    作者:林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7月1日起,广州、深圳开始执行轻型汽车“国六”阶段排放标准,并设置了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一过,在深圳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必须符合“国六”标准。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提到,“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我市”。

  《补充通知》中提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转入深圳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并且,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深圳。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包括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