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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昨日发布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件入选——

餐企配送猪手粒检测不合格 被判罚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11日        版次:A05G    栏目:要闻·时事    作者:董柳、薛源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薛源报道:1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6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广州顺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注册成立,在广州设有多处中央厨房与配送点。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于2017年11月增加了黄埔区经营点,并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

  2018年3月18日,该公司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加工并销售了其中的160斤。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于3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于4月9日对其冷冻仓库进行查封,在对其剩余的240斤猪手粒进行抽检后发现,该批次猪手粒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结果为不合格。

  黄埔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张某某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11个关键细节,同时要求追捕顺旺客公司上家及上上家,全面追查含瘦肉精的猪手粒问题冻品的源头。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广州顺旺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该院还对顺旺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