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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攻坚战的“前奏曲”终于奏响。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做有关说明。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即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有业内观察人士指出,这一新增立法表述,是在税收法定上为今后打响消费税改革攻坚战铺路。 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征求意见稿》的“前世”,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 此后,消费税经历了几次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8年11月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三次上调,烟草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 因此,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到,制定消费税法的总体考虑之一,就是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体现在,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由于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电池、木制一次性筷子等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因此,《征求意见稿》是否涉及税负方面的变化,是纳税人和有关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说明中表示,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据财税部门公布,1994年至2018年,我国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目前,消费税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位列我国第三大税种。 三方向推进消费税改革攻坚战 随着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后,意味着今后消费税改革要触及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调整和收入归属重新划分的问题。消费税改革即将进入攻坚期的判断逐渐明朗。 有分析人士指出,今后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将向着“扩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三大方向推进。扩围包括扩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征收范围,以及扩大对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品目和消费行为的征收范围;调节税率结构的预期是,减免日用化妆品消费税,对高档消费品消费税率可能面临小幅上调;调整征收环节,就是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 同时,消费税改革攻坚战还将涉及收入重新划分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消费税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因此,《征求意见稿》增加的“第二十条”,就是为消费税下一步改革“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