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准妈妈看过来 生育保险待遇别错过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2月12日        版次:A09    栏目:今日·广州    作者:罗仕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报道:12月11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记者了解到,相比此前的规定,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在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和假期天数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关键政策方面没有变化。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生育津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