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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超3.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至75%

广州居民 大病医保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1月03日        版次:A06    作者:周聪、穗医保中心宣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聪、通讯员穗医保中心宣报道:2日,记者从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该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提高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3.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而政策调整前的报销比例为60%。

  《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而政策调整前的报销比例均为60%。

  如,参保人小李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了10万元,按照原政策,可报销金额为:(10-1.8)×60%=4.92万元;《通知》实施后,可报销金额为:(3.6-1.8)×60%+(10-3.6)×75%=5.88万元,较调整前提高了近1万元。

  《通知》还指出,属于享受广州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部分(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此外,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特别说明的是,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目前,广州市约有近50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通知》实施后全部参保人均可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