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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这8项疫情防控义务要履行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2月12日        版次:A02    作者:张璐瑶、任 宣

    

  制图\关彩玉

  羊城晚报记者 张璐瑶  通讯员 任  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有七大条。

  普通人应该怎么做?决定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8方面的疫情防控义务。

  具体包括: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聚集活动;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决定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决定还明确,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故意隐瞒经历,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