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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发文:

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 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2月27日        版次:A02    作者:薛江华、文芳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  通讯员文芳芳报道: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广东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引》),规定执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等。

  《指引》提出,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实施执法时执法人员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可邀请翻译到场协助。

  《指引》明确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基本要求,规定实施执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等。

  《指引》还具体列出11句常见文明用语及13句执法忌语。针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不同的执法行为及每一个环节,《指引》都一一作了相应规定:行政许可的执法过程包括收取申请、材料处理、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电子送达等5种常用语境的规范用语,行政检查的执法过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权利及义务、要求提供材料、要求签字确认、送达、检查结果通报等11种常用语境的规范用语,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送达、劝告稳定情绪等11种常用语境下的规范用语,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