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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查封,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依决定加重处罚。 通知明确,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 通知强调,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