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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不如实报告,就该被“拉黑”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08日        版次:A06    栏目:时评    作者:王石川

  首席评论

  □王石川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4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介绍,入境人员未如实报告信息将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不断攀升的确诊病例让人心惊肉跳。随着输入确诊病例不断攀升,境外疫情输入压力日趋加大,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已从“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换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在这种背景中,外防输入的确是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外防输入,重在形成闭环体系。除了对入境人员进行基本的卫生检疫、体温筛查、信息核录等之外,还要扎紧关口,比如确保入境人员从“落地到隔离”都不跟公众接触,真正实现从机场到隔离地全程“封闭”。在这个过程中,入境人员如实报告个人信息极为重要。

  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入境人员都“循规蹈矩”陈述真实信息,但也少数人虚虚实实,躲躲闪闪,比如在填报健康申明卡时,隐瞒疫情、掩盖症状,企图蒙混过关。有关部门举例称,近期海关查获发现 ——有人在入境前14天有过疫情严重国家或者地区的旅居史,但在入境时不向海关如实报告;有人在飞往国内的航班上服用感冒药,但在入境时未向海关报告。

  无论他们出于什么心理,都不能容忍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将他们“拉黑”,绝不是过度惩戒。原因很简单,未如实报告信息已经构成失信,既然失信就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更应该看到,这种失信行为不是普通的失信,像一些故意拖欠水电费等行为,尽管失信,但往往构不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这种失信,则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让无辜人员“陪绑”。揆诸现实,少数入境人员因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而殃及他人的案例已有不少,绝不可小觑。

  一定程度上说,入境人员未如实报告信息,关乎诚信,但不仅仅是道德命题,还是法律命题。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有什么后果,如果有关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简言之,程度严重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一刚性规定,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失信“黑名单”不能乱设,更不能把征信当成什么都可装的筐,但具体到这种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的现象,则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拉黑”只是第一步,该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该刑事处罚就刑事处罚,必须体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才能更好地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是北京著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