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10日,15届106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并提倡节能环保。 《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12种情形,包括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利用城市立交桥的;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等。 《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随着利用投影设置户外广告形式日趋增多,《管理办法》对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等。若违反,限期清理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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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出台户外广告新规:
电子广告屏 22:30 必须“熄灯”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11日
版次:A04G
栏目:要闻·生活
作者:张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