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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事件迎来重大进展:最高检发布消息称,已与公安部联合派员赴山东督导该案办理。 在此之前,两家知名媒体的报道,可谓针锋相对,同时也引发网友对相关媒体基于新闻伦理与职业操守的争议。 但无论如何不能忘掉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一个是已经40多岁且精通法律有钱有地位的老男人,一个是年仅14岁饱尝生活不幸且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前者的小姑娘。这样的两个人,在地位上是完全不对等的。鲍某某以收养名义,在并未办理也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鲍某某明知法律上不可能收养,又收养个啥呢),与其生活在一起,且在三个多月后发生了性关系,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 有争议的是,有没有强暴?财新报道的主要依据,是鲍某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问题是,一个律师肯定知道如何在聊天记录中保护自己,一个小女孩却根本不知道;而且,很多事情是没有文字记录的,比如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那晚的场景。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两情相悦”,那也绝对与人伦相悖。 事实上,如果女孩未满14岁,无论其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算强奸;现在的问题是,女孩刚满14周岁。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鲍某某律师很明白,只要女孩事后不能证明当时不同意,就难以认定为强奸,这正是他在文章里写的与国外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上的“差距”。事实证明,他的判断很准确,烟台警方之前不予立案,就是证明。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在法学界并不是冷门话题。为什么国外只要曝光师生恋,老师大概率会去坐牢?因为老师被认为是在利用特定地位实施性侵,只要学生未成年,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老师犯了强奸罪。利用特定地位性侵,除了老师对学生,还有医生对患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等。 此案中,鲍某某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处于事实上的监护地位,通过类似韩国N号房主的手段,勾引诱奸被自己监护的14岁女孩,就算没有使用暴力,那也是利用信任地位实施性剥削。 未达到一定年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法律认定是无效的。在此,法律采取了家长主义原则,认定幼女没有性的决定自由。这种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像家长一样保护幼女,避免她们遭遇强者的性剥削。世界各国,性同意年龄,很多都是18岁。非常遗憾,在性方面并不开放的我们,性同意年龄反而是14岁。鲍某某当然很清楚这一点。 为什么国外并没有那么多的师生恋,而我们却常常将师生恋,美化成忘年恋?因为人家认为那是强奸犯罪,我们却视为两情相悦。事实上,无论是一个老师顺水推舟“拿下了”一个女学生,还是一个高管养父巧使手段“拿下了”自己的养女,这种关系都不可能正常;如果视其为正常,那一定是我们的法律有漏洞。 期待最高检和公安部的介入,不仅能还事实以真相大白,还个案以公平正义,更能在法律层面,考虑提高“性同意年龄”,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