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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网易杭州公司”)开发制作了《倩女幽魂online》网络游戏,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并授权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易雷火公司”)独家永久享有商标使用权。2013年,该公司又开发了《倩女幽魂2online》游戏。 2015年,网易杭州公司发现,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泰奇公司”)委托北京奇点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并授权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倩女幽魂3D》的手机游戏在某网站上推出,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倩女幽魂”商标的专用权。经协商未果,遂将北京泰奇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北京泰奇等公司辩称,《倩女幽魂》电影的广泛传播,“倩女幽魂”一词已演变成特指神鬼故事的通用名称,公众有正当使用该词的权利;《倩女幽魂3D》是用于说明该游戏来源于同名电影,并非作为商标;其已与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获得1987年版《倩女幽魂》相关权利)签订了《电影著作权授权协议》,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名称,授权权利包括以电影为蓝本独家享有使用部分或全部授权内容开发发行不限数量的网络游戏等,因此将“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合法。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使用“倩女幽魂3D”命名网络游戏构成对《倩女幽魂online》商标权的侵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54万元。 北京泰奇等公司不服判决后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网易杭州公司与网易雷火公司系“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权利人和许可使用人,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中产生了较高知名度,且有别于影视作品《倩女幽魂》的知名度。 “倩女幽魂3D”作为网络游戏名称,在计算机游戏商品相关公众中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倩女幽魂》为名称的影视作品有多部,其中上世纪60年代的电影《倩女幽魂》相比电影《倩女幽魂》(1987年)明显更先使用该作品名称。北京泰奇公司获得电影《倩女幽魂》(1987年)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不能证明其有权将该电影作品名称“倩女幽魂”作为网络游戏名称使用。 二审认为,在2015年涉案商标在计算机游戏上已经知名的情况下,作为游戏开发商的北京泰奇公司在该年才获得著作权授权,并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名称,令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款游戏与网易杭州公司与网易雷火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的结果,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