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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 将受处分

广东多地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者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15日        版次:A04G    栏目:要闻·时事    作者:董柳、韦磊、王丹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韦磊、王丹报道:14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院联合市公安、教育、民政、卫健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者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否则将受到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包括江门市、佛山市、清远英德市、梅州市梅江区等在内的广东多地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江门出台的《意见》明确,强制报告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或因未得到合理监护导致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意见》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三)疑似遭遇性侵害,导致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被遗弃在教育、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六)未成年人存在其他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意见》还明确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报告将面临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意见》规定:“负有报告责任和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信息的;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散播案件信息的;阻碍案件办理。”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存在发现难、固定证据不及时等问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