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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他人“洗稿” 却被查出自己先“洗”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16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董柳、吴博雅

  “洗稿”是自媒体时代写作的一大恶习,同义词替换、语态语序转化、段落调整、删减、拼凑,一篇新文章就炮制了出来。日前,两原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广州一家公司“洗稿”其作品,法院调查后发现:原告的文章竟也是“洗稿”洗来的。15日,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已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洗稿”文章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传播权、署名权

  早在2015年8月,广州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企业文化是在特定地区种植的作物》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公开发布后为该公司引来了一起官司——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和胡某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广州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章,分别侵犯了他们对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公司向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5000元、向胡某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5000元,并公开向胡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州某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本身抄袭自《商业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生态整合》《论企业文化的地域文化渊源》《论区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闽南客商的特点》等已发表的文章,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胡某不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另外,广州某公司没有侵权恶意,在收到通知时已将涉案文章删除;并认为,涉案文章价值不高,广州某公司未从涉案文章获利,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胡某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文章超80%复制于他文

  法院将涉案文章与广州某公司举证的四篇已公开发布的文章比对后发现内容相似。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和胡某认为,涉案文章即使包含了借鉴或剽窃其他文章的部分,也只能证明涉案文章侵犯了其他文章的著作权。除了上述内容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和胡某仍然可对涉案文章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生效裁判认为,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主张权利的文章具有独创性。经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举证的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比对,除了部分语句外,涉案文章的内容与在先文章在表达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胡某不享有对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法官邓丹云表示,司法机关在审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要加强对涉案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可保护性进行审查,避免著作权法沦为网络“洗稿”者获取非正当性利益的工具;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互联网平台要加大对“洗稿”产业链打击力度,强化自治管理,加大区块链等原创作品预先保护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原创作者要积极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