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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特”恶意侵权“欧普” 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23日        版次:A04G    作者:董柳、全小晴、郑英豪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全小晴、郑英豪报道:22日,广东省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华升公司因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被判赔偿300万元。

  2016年8月,欧普公司发现,华升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等字样标识的灯类产品,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在灯类产品上使用“欧普特”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的“欧普特”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欧普”不构成近似,一般消费者足以区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求。欧普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欧普”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法院认为,华升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欧普特”等商标虽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文字“欧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对应的英文“OUPUTE”与“OPPLE”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也相近,从而使其与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再审认定华升公司侵犯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广东高院还查明,早在2011年10月,“欧普特”“OPTE 欧普特”商标在灯类商品上被申请注册,因与“欧普”商标近似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华升公司明知“欧普特”商标不能用在灯类商品上,仍将该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商品上,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灯类商品,大量销售,且销售的产品还因生产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给欧普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

  法院认为,华升公司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按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并按照上述认定数额的三倍,结合权利人的诉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华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