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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又见超高货车撞上龙门架

限高多少才能不“添堵”?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23日        版次:A03    作者:梁怿韬、严艺文

     事故现场被撞倒的龙门架 羊城晚报记者 梁怿韬 摄

  羊城晚报记者 梁怿韬 严艺文

  4月22日6时许,一辆超高货柜车将黄埔大道东往西方向华快桥底附近的龙门架撞倒。虽然相关部门在8时左右将倒卧马路的龙门架残骸和滞留现场肇事车移到马路两侧,但事故还是造成相关路段早高峰行车缓慢,整个事故直到当天15时许才处理完毕。

  超高车辆损坏道路设施导致交通受阻,在广州时有发生。记者梳理发现,昨天事发路段的人行天桥和龙门架,近年均曾被超高车辆撞击过。

  如何降低超高车辆发生事故给道路交通“添堵”的几率?记者发现,除了要限制车身高度外,相关部门也应对道路限高信息作出及时提醒。

  黄埔大道一线最低限高4.5米

  4月22日,记者沿黄埔大道自东向西驾车行驶,一路记录黄埔大道对车辆的限高高度。从黄埔区中山大道东进入黄埔大道支线,记者看到此处的茅岗人行天桥,设有限高5.5米的标识牌。

  沿黄埔大道一路西行,记者发现横跨黄埔大道的设施开始“越来越矮”。在黄埔大道东东环高速桥底,记者看到该处的限高标识,已将高度限至5米。记者再次看到带有限高标识牌的市政设施,是在黄埔大道中员村四横路的人行天桥,此处的限高已至4.8米。下一个设有限高标识牌的黄埔大道员村山顶人行天桥,限高高度维持4.8米。

  羊城晚报记者行车至事故现场,即员村山顶人行天桥以西300米的黄埔大道中华快桥底龙门架时,看到残存在龙门架上的限高标识为4.5米。通过龙门架残骸,记者分别发现前方的黄埔大道华快桥底和曾被超高车辆撞歪过的人行天桥桥底,限高高度均为4.5米。当车辆彻底离开黄埔大道中华快桥底并进入黄埔大道西范围后,记者看到黄埔大道的限高有所提升,马场路隧道和黄埔大道隧道均把高度限制在4.8米。

  仅从设在黄埔大道上所有限高标识牌看,想安全通过黄埔大道,车身和所载货物不得高于4.5米。

  300米距离限高“骤降”0.3米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将超过4.5米高的车开进黄埔大道,不仅存在撞击市政设施风险,甚至可能“无路可退”。

  记者调查发现,黄埔大道全路段自东向西,一共有23个横跨马路市政设施,包括人行天桥、车行高架路、龙门架、交通监控架、交通信息板等。这些设施,只有10个带有限高标识。从东环高速桥底到员村四横路人行天桥,黄埔大道的限高从5米下降到4.8米,但除了东环高速桥底和员村四横路人行天桥,中间有超过3公里的距离,横跨道路上方的所有设施均未设限高标识牌。开超高车的司机,不知不觉“被限”了0.2米。

  4月22日早上的事发路段,记者更发现该路段限高“骤降”。虽然,员村山顶人行天桥和被撞塌的龙门架均有限高标识牌,但短短300米的距离,限高从4.8米一下降到4.5米。车辆在这300米之间如超过限高,只有通过设于被撞塌龙门架旁的黄埔大道中东往东掉头高架桥掉头。

  黄埔大道沿线天桥是否“太矮了”?

  超高车辆开入黄埔大道,会否违反相关规定?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车辆和所在货物超过一定高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广州自定的城市标准,给现有超高车辆一个缓冲的机会。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由此可见,能将标高4.5米的龙门架撞塌,肇事车辆已违反条例“不得超过4.2米”的规定。

  “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车辆超高超规。”相关道路养护部门工作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但考虑到会有超规车辆通行,并为未来预留空间,广州在2019年最新版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

  “如果按照广州市的规定,黄埔大道事发路段限高只能说是‘及格’。”广州某公交企业负责人严先生告诉记者。他说,规定的第一版在2012年出台,此前,广州不少市政设施没有考虑超规车辆通行和对市政设施的保护,限高太低,至今广州不少桥底空间无法允许双层巴士通过。随着规定的推行,包括东风路等主干道通过重建人行天桥的方式将限高提高。严先生认为,黄埔大道也应该在未来有条件时改造高度不足的市政设施,并在难以改造的设施及周边道路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超高车辆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