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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医疗废物或按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27日        版次:A02    作者:

    

  26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等,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据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切实加强了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一个重要环节。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废物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在主体责任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在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和回收利用包装物、强化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监测预警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该草案突出了六个强化:一是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五是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六是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两年来,认真听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防控机构、生产经营主体、动物卫生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形成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生物安全法草案

  拟新增突发传染病预警机制

  生物安全法草案于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审议的二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十章八十五条,聚焦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管理,草案明确,开展我国人类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违法行为超两种或分别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当年10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的程序。据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完善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程序,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作出规定。

  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政务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政务处分期间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间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为保护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该草案还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政务处分。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