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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1个部门联手开展困境儿童专项关爱行动

未成年人监护人存7种行为之一 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29日        版次:A02    栏目:要闻·政务    作者:符畅、莫冠婷、王方

  羊城晚报讯 记者符畅,通讯员莫冠婷、王方报道: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妇联、省残联共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在全省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

  发现监护侵害必须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要向主管部门签订强制报告责任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7种监护侵害行为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临时监护期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亲属等进行会商,经会商认为未成年人的危险状态已经消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会商认为监护侵害行为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