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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禁止聘有性侵、虐童记录人员

每个镇街至少设一所公办园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4月30日        版次:A11G    栏目:今日·广州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日前,《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共7章52条,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教育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6月10日,条例施行后,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

  记者留意到,条例特别指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禁止聘任有性侵、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人员等,违规或吊销办园许可证。

  空置楼宇厂房可改造为幼儿园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其中特别指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新建配套幼儿园确有困难的区域,可以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

  在招生方面,条例明确,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者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

  在进行保育教育方面,幼儿园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及汉字读写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得布置书写和计算类家庭作业;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等。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电子产品的使用频次

  条例还要求,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不得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不得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不得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总长超过一小时;不得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等。

  条例明确了禁止从业情形,要求幼儿园不得聘任有6种情形的人员,其中包括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人员。违规聘任上述人员的,或可吊销办园许可证。

  在工资待遇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

  条例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幼儿园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