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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过问案情“逢问必录”情况,2018年以来共记录1.8万余件

代表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 不属于过问或干预案件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5月07日        版次:A02    栏目:要闻·政务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插手、干预司法办案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详细介绍了检察人员应该记录报告和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履职中的督促不属过问干预

  据最高检通报,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我们是欢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

  哪些行为属于检察人员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实践中如何把握有关领导干部的批示与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三个规定”对于“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有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在实施办法中对此进一步作出细化。

  “与此同时,我们明确了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对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该负责人说,“例如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指导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检察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

  不按规定记录报告影响提拔晋升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相关党纪党规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责任和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党组在4月份刚通过的工作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将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入额、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潘毅琴说,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设立的初衷,不是给检察人员添负担、找麻烦,而是给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在调研和专项督察中,很多检察人员向我们反映,现在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况相较过去已经明显减少,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在成为他们避免外部干扰的‘防火墙’,让他们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和有关事项上。”潘毅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