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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在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方面,有两种条件下可延期缴纳: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二是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在延期缴纳期限方面,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保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7月的三项社保费。 值得提醒的是,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用人单位在延期缴纳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三项社保费,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延期缴纳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延期缴纳后还可依规申请缓缴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主要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二是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三是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