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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董事长到底有没有事?

法律界人士认为:因职务行为收限消令,不能定义为“老赖”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5月18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丁玲

     唐志顺 画

  羊城晚报记者 丁玲

  日前,一则“发了又撤”的限制消费令引发广大吃瓜群众网络围观。围观起因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5月13日发布的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中信证券及张佑君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过,当记者5月16日再次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时,相关限制消费令已无法查询出来。

  张佑君被下达限制消费令

  张佑君收到限制消费令着实令市场感到意外。中信证券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收128.52亿元,同比增长22.14%;实现净利润40.76亿元,同比减少4.28%;担任董事长的张佑君2019年度年薪达到495.06万元。

  那么,为何中信证券及其掌舵人会被下达限制消费令呢?此事因2018年立案的中国台湾人余国菁与中信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而起。

  根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该院今年5月7日立案执行余国菁申请执行证券纠纷一案,而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规定,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信证券及张佑君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该院表示,如张佑君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该院提出申请。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该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过,当记者5月16日再次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时,相关限制消费令已无法查询出来。

  中信证券方面对此回应称,目前张佑君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经核查,纠纷发生原因,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为何限制令发了又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表示,限制消费令在公开前应送达公司,但时间先后可能略有差别。许峰认为,撤销限制令有可能是公司申请了撤销。一般公司履行了义务或者提供了法院认可的担保措施可以申请撤销。

  亦有律师表示,不排除有恶作剧情形,可能之前的限制消费令实际上并没有送达签收。

  因职务行为不能定为老赖

  除事件本身外,引发社会关注的还有如果因职务行为收到限消令,是否会被定义为“老赖”?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因职务行为收限消令,不能定义为“老赖”。

  通俗地说,限制高消费就是不能买飞机票,火车只能坐绿皮车或者买站票。但是限制消费令比刑罚中的禁止令更轻,也与贾跃亭、罗永浩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

  具体而言,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相比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门槛”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此外,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包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在内的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被限制高消费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因此,张佑君收到限消令是因为作为中信证券董事长,对公司的法律事件负责。只要中信证券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便可依法解除限高令。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亦指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就可以申请解除限制。在此案例中,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是中信证券,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因此定义张佑君为“老赖”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