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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离婚冷静期”需要“冷静”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5月21日        版次:A07    栏目:时评;广告    作者: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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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涵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昨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5月20日新京报)

  蒋胜男代表认为,“三十天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很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人为增加了协议离婚难度,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背离了婚姻自由权,故建议删除。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设置离婚冷静期,与我国国情密不可分。很多“80后”“90后”夫妻多为独生子女,特殊的成长环境使之养成了比较自我的个性,不少人组建家庭后不久,就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互不相容,一怒离婚,事后又不乏后悔,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司法部门给双方一个缓冲、反思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在离婚率逐年走高的背景下,离婚冷静期有着挽救婚姻的良善初衷,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

  蒋胜男代表引用了《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数据,“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这个似乎不值一提。在笔者看来,基于我国庞大的婚姻人口数据,5%的绝对值亦非小数字,况且近些年来离婚率逐年走高,四年后的今天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恐怕已非5%了,这一庞大离异群体对家庭、社会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小觑。

  离婚关系到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对于当事人和社会而言都是一次“裂变”,设置离婚冷静期,体现了“法律的善意”,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

  当然,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者,对此,《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还规定重婚、遗弃、恶习等特定情形下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或者说取消了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离婚冷静期,这是对夫妻平等关系、婚姻法规的维护,是以人为本,细化、完善法规的正确思路,蒋胜男代表所谓的“很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的说法缺乏充分依据。

  至于“三十天离婚冷静期”是“人为增加了协议离婚难度”的说法,亦有失偏颇。要知道,中国事实上是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程序最快捷的国家之一,在离婚率逐年攀高的背景下,设立“离婚冷静期”旨在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意义重大。而且实践证明,我国通过“离婚冷静期”的确挽救了不少婚姻,有效避免了一些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纵观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韩国等为了避免冲动离婚,均规定在离婚手续中要有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可见设立“离婚冷静期”是较为成熟、普遍的做法,不可轻言删除。

  对于每一对离婚夫妻,是否设置离婚冷静期,司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草率地“一刀切”,要严格公正司法,强化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妥善处理每一起离婚诉求,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而站在立法的角度上,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指导性,我们要冷静分析、全面评估“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意义与利弊,并不断完善,而不是以偏概全,随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