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 深圳率先在全国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据媒体报道,6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50万元是破产清算申请的门槛,并提出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还规定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无论个人破产案件还是个人破产事件,都非新鲜事物,公众早有耳闻。去年2月,最高法有关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更是明确提出,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 尽管如此,深圳率先在全国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仍有较高关注度,人们不仅感受到深圳在改革征程中先行先试的气质,更对这一立法设计充满了想象空间。比如,有网友发问,这是“老赖”们的救赎还是狂欢?还有人问,欠债不还是不是可以松了口气?更有人担心,难道欠债不还,还有法律保护伞?那些认为对个人破产立法是保护“老赖”,显然是一种误读。 稍加打量《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有关条款便知,这种立法安排极具时代特色,特别与深圳自身特点息息相关。据报道,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从这个角度看,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确是维护有关商事主体的权益。但这种维护不是袒护,而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同时,没有健全的个人破产机制,债务像大山一样压在他们身上,他们根本就没有自生能力,更谈不上通过自救来还债。 企业可破产,个人为何不能破产?商事主体遭遇不可抗的市场风险,如果获得相应的破产保护,能够实现市场退出和再生,有利无害,或者说利大于弊。故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确能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可谓一举多得。 当然,有个前提是这种市场主体必须是“诚实而不幸”。如果浑水摸鱼,甚至故意通过个人破产来敛财,逃避责任,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万万不可。事实上,法律也不允许这么做,何况监管部门不是吃素的,司法机关更不会无视。 同时应看到,即便实施了个人破产,也不等于当事人就可自我放飞、尽情放纵。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旅游,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等,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9条规定。换言之,即便成功申请了个人破产,该受的限还得受,该尽的责还得尽,该履行的义务还得履行,并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申请破产后就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胡吃海喝高消费谁都管不着。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宜早不宜迟。诚如有关专家所称,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内在要求,自由加法制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公司主体可以破产退出市场,个人破产立法正当其时。这是对诚意经营者的一种司法救济,是社会司法文明的提升,是宽容失败的法律保障。 当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待民众热烈参与,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为该条例完善注入动力。更期待深圳有关部门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倾听民意,确保条例既顺应时代潮流,还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其他地方进行类似立法提供可靠参照。 (作者是北京著名时事评论员)
-
即时新闻
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契合潮流有深意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04日
版次:A08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