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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修改后开始实施

宠物随地“便便”未清理不再改正免罚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16日        版次:A08    栏目:    作者:梁怿韬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怿韬报道: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官网公示三部经修改后的广州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分别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上述三部地方法规,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并经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今年5月18日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发现法规的修改其中一个原因是重新明确负相应法律责任的政府职能,因部分现有政府部门在当初立法时尚未成立,或者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经改革后其职能已有所调整。如在2006年公布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当时广州尚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本次修改将规定中多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将新组建的生态环境局取代原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亦将新组建的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纳入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的部门当中。

  一些新事务也在新公布的地方法规中有所呈现。例如,《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被视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被列为“逐步实行”的垃圾分类,亦被修改为“本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发现有的违法行为不再“改正就算”。不少宠物出街时会随地“方便”。按照原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按照修改后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即宠物随地“方便”后主人未清理粪便被执法人员发现,不再“改正免罚”,而是在责令改正后仍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