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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让司法更有力为受害者撑腰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18日        版次:A09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朱昌俊

  □朱昌俊

  15日,广州一名环卫女工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其所在站站长及单位告上法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这是广东第一例、全国第二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起诉。在《民法典》最新通过的背景下,这起案件对之后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详见本版相关报道)

  作为广东第一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起诉案件,虽然该案尚未进入审理程序,但成功立案已然具有相当的标志性意义。一方面,该案由进入司法实践,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着直接关系,而该法才于上个月底刚刚获得通过;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将性骚扰治理纳入司法渠道,在实践层面有了重要进展,无论是对于受害者维权,还是对于性骚扰者及其企业、单位的威慑与责任强化,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开始终结长期以来性骚扰案件通常只能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进行立案的尴尬,不仅让针对性骚扰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加明确,也大大降低了立案上“隐性门槛”,让受害者维权更有底气。

  《民法典》中的“禁止性骚扰”条款,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进一步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也为此次受害者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当事人及其单位提供了法理支撑。

  公开报道显示,职场发生性骚扰概率最高,超过总数1/3 ,且多数出现在熟人,尤其是上下级关系之间。这种夹杂着权力结构的性骚扰行为,往往进一步加剧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可以说,历来就是性骚扰防范和治理的重点与难点,甚至有专家称,预防和减少职场性骚扰是制止性骚扰发生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明确相关企业、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的责任,其实是有的放矢。像这起案件中,就疑似存在着上司拿“炒掉员工”来逼迫受害者就范的细节。换言之,如果不明确企业和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强化外部干预责任,就很可能令受害者陷入孤立状态,让加害者有恃无恐。因此,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理,也无疑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提醒——不能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缺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管是“性骚扰责任纠纷”成为新的案由,还是民法典细化相关规定和责任,司法制度层面的进步,必须通过相应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此案进入司法实践层面,其实也是对司法新规的一种“激活”,既是为了兑现当事人的正义,也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普法。因为在过去的相当长时间里,性骚扰多只能以其他案由立案的局面,大大弱化了司法对于性骚扰的直接规制力,也强化了社会对于性骚扰的“沉默”氛围。而目前可直接以“性骚扰责任纠纷”发起维权,更有利于真正将性骚扰治理纳入司法实践,让法律更好为性骚扰受害者撑腰,也鼓励更多的受害者可以勇敢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