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今早,五星红旗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冉冉升起,香港迎来又一个历史性时刻——

中央政府驻港国安公署揭牌运行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7月08日        版次:A01G    栏目:今晨快镜    作者:

     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揭牌仪式8日在香港举行,宣告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并运行。

  8日上午,揭牌仪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始,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和梁振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林郑月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中联办主任、香港特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与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一道,为驻港国安公署揭牌。

  林郑月娥在致辞中表示,揭牌仪式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大家一起见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另一个里程碑。驻港国安公署将成为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重要伙伴。中央对特区充分信任,赋予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但中央需要保留权力,去处理极少数特区力所不及的危害国家安全情况,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安全都万无一失。

  林郑月娥强调,香港特区国安委将尽快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调机制,特区政府有关机构也将在工作层面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她和特区政府都期待与驻港国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竭尽所能地执行香港国安法,履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也让香港维持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骆惠宁在致辞中表示,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开启了香港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中央之所以保留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案件的管辖权,旨在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守住底线。

  骆惠宁强调,驻港国安公署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香港定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会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她是“香港安全的使者”,也是“国家安全的守门人”。今天的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有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有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携手努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定能够不变形、不走样,不断焕发新的生机。

  郑雁雄在致辞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央为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作出的重要决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驻港国安公署将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港国安公署将依法加强与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依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建立协调、协作机制。驻港国安公署也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郑雁雄表示,真诚欢迎香港各界大力支持驻港国安公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共同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促进香港繁荣稳定。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谢锋、解放军驻港部队司令员陈道祥和政委蔡永中、香港特区国安委成员、特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约80人出席仪式。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为: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昨日生效

  据新华社电 香港特区政府7月6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实施细则》于7月7日生效。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发布消息称,在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包括执法人员及有关机构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等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特区政府代表将向立法会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