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广东省实施反家暴法办法提请三审,拟规定——

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 “路人甲”有报案义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7月28日        版次:A02G    栏目:    作者:侯梦菲

  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报道: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此次,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更加细化。同时明确当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案的义务。

  

  新增幼儿自我保护教育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此外,实施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曾建议将幼儿自我保护知识纳入到学校教育。此次,实施办法吸纳相关建议,增加了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报案义务

  

  “路人甲”看到家暴行为应该怎么做?家暴是不是家务事?实施办法修改相关内容,明确了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案的义务。同时,新增规定,家暴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次,将二审稿中的“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修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报案义务。

  

  家暴构成犯罪的应担刑责

  

  此外,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以殴打、残害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恐吓、谩骂、骚扰、诽谤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等。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实施办法增加了一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