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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资源税新税目税率9月1日起施行

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 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7月31日        版次:A05G    栏目:    作者:莫谨榕、孔乐怡、岳瑞轩、岳才轩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实习生孔乐怡,通讯员岳瑞轩、岳才轩报道: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了广东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此次,广东省明确了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涵盖了《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税率的全部税目。

  根据《决定》,2016年广东省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中,原则上原矿税率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黏土实行从量计征。

  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企业发展,减少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的损失,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