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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拿回“芝麻” 得先交个“西瓜”

找ofo退还99元押金,要先缴6100元费用……消费仲裁路上的“拦路虎”怎么破?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8月17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董柳

     供图/视觉中国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ofo,退我押金!”

  近来,为了找小黄车ofo退还押金,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某和小黄车的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杠”起来了。

  根据ofo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的规定,孙某某要想拿回99元押金,就要先走仲裁,而仲裁则需要先缴纳6100元的费用。

  “通过格式合同把争议解决方式限定为申请费用高昂的仲裁,这是经营者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手法,目前这种现象在电商行业有蔓延的趋势。”专家受访时表示。另有专家担忧:ofo这一做法恐引起其他商家效仿。

  为了拿回“芝麻”,你得先交出一个“西瓜”。这种消费仲裁路上的“拦路虎”该怎么破?

  

  押金退款引起纠纷  退款99元不成“倒贴”400元

  

  2017年6月10日,孙某某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并交了99元押金。2019年,孙某某在“ofo”APP里申请押金退款,却一直没能到账。

  今年5月,孙某某再次登录“ofo共享单车”APP时,注意到APP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无需进行任何勾选或点击便可以登录。

  《用户服务协议》标明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其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孙某某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为此,孙某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

  孙某某在起诉状中表示:“消费者提交押金一般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赁单车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过高,会实质性阻却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某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还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孙某某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

  今年7月23日,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孙某某负担。这意味着,孙某某不仅没退回99元押金,还“倒贴”了400元。

  

  设置维权“路障”  电商业有蔓延趋势?

  

  “通过格式合同把争议解决方式限定为申请费用高昂的仲裁,这是经营者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手法,目前这种现象在电商行业有蔓延的趋势。此外,一些电商企业在用户协议中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将管辖法院约定为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同样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些行为都属于程序上公平,而实体上不公平。”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根据ofo的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要想退押金,就要先走仲裁,而仲裁则需要先缴纳6100元的费用。对于不少人来说,要想拿回“芝麻”,得先交出一个“西瓜”,这是横亘在一些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不少人认为,相比于99元的想要退回的押金,6100元的仲裁费是“天价”。孙某某就表示,仲裁机构打的案子一般都是国际性的或是大企业之间的商事案件,一般的消费者不太会接触到仲裁机构。

  对于预收6100元仲裁费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表示,这是仲裁的最低价格。其完全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此前并未跟ofo有过任何协议,是否选择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6100元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肯定是有负担的,目前也确实没有受理过ofo退押金相关的案件”。

  “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比较少,但不排除引发其他商家效仿。”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万锦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ofo的仲裁条款是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合同的一个代表,这种条款也存在于其他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如果被认定有效,其他商家也会在合同中加入类似条款,那么就会在客观上、实际上起到阻却消费者维权的作用。

  

  探索引入公益仲裁  降低维权成本

  

  当下,伴随网络消费的普遍,网络消费争议大量出现,消费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个选项。

  广州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10月发表的系列署名文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之探讨》指出,消费仲裁与一般的民商事争议不同,消费争议的当事双方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实力悬殊,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消费争议一般标的小、数量大、涉及面广,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该文指出,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天然不平等的地位,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能会被经营者利用损害消费者利益。事实上,一旦消费争议发生,若消费者想提请仲裁,“消费者很有可能鉴于仲裁费用较高、仲裁地较远、委托代理费较贵等因素会导致其产生更多额外的支出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消费合同乃至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各国也大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欧盟《1993消费合同不公平条款指令》不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将仲裁约定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许多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英国为例,如果消费争议标的金额少于5000英镑,那么该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2013年《消费者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指令》对此的态度有所放松,但仍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并且双方对此均充分了解、明确接受。

  美国的情况与欧盟有所不同。为了避免仲裁条款损害消费者的权利,美国仲裁协会针对消费仲裁的特点专门制定了消费仲裁规则和消费者正当程序协议,拒绝受理仲裁条款和相关程序不符合规则的案件。此外,美国仲裁协会还可以主动审查经营者提供的仲裁协议。

  “相较之下,我国虽也承认经营者与消费者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欠缺针对消费仲裁协议的特殊规定;实践中各法院观点不一,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也时高时低,常常实质上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作者郑梦婷在该文中写道。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教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但6100元的“起步价”对普通消费者要回99元押金的诉求来说确实有点夸张。因此,可以尝试探索一种公益仲裁的模式,比如费用的支付方式,对公益性的案件有没有可能采用仲裁费用缓交的办法?

  刘俊海建议未来仲裁法修改时适时引入“公益仲裁”制度,向消费者倾斜。在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小额消费领域,可以探索引入公益仲裁,引入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