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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个人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最高可罚500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8月25日        版次:A06G    栏目:    作者:梁怿韬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怿韬报道: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在广州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出第59号公告,宣布批准32件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其中,就包括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分类条例”)。记者发现,分类条例部分条文因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和权责修改而修改;包括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在内的多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有所提高。

  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分类条例,记者发现,不少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有所提升,有的还加入“情节严重的”这一前置处罚条件。大致为:

  

  一、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六条: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也比修改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二、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三、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1日表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对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上位法的修改。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谭国戬指出,分类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法律上并无具体严格规定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的轻重的认定,以及同一严重行为的罚金标准的认定,执法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一般属于“再犯”或者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以及虽然是初犯,但是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等情况,可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