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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就教师惩戒权、校园欺凌、“校闹”问题等热点答记者问。 惩戒时不得实施体罚 此次,广东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措施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此,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厅将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教师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不过,他表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强化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明确地级及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同时,条例规定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明确六种“校闹”行为 近年来,学校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有些家长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频频出现缠访、闹访,甚至到学校闹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些家长希望通过“闹”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校闹”。 为解决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和防控“校闹”,《条例》明确了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时,事故当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条例》明确了明令禁止的六种“校闹”行为,包括: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务;在学校或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李大胜表示,省教育厅将根据《条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建立相关处置标准和规范,妥善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要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 校园安全,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在校园安全管控方面,《条例》也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家校共建机制,规定了出入校园、教学和校际活动、网络、食宿餐饮、消防、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指出的是,条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增加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内容,推动学校落实公共卫生相关规定。”省人大法律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 同时,《条例》明确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对此,李大胜表示,省教育厅将协调公安机关将距离学校建筑控制线以外200米以内的公共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并协调公安机关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倾向,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48小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其到校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