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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集体留用地纳入旧村改造,允许协议出让

广东农村集体留用地新政10月起实施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01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赵燕华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现行征地留用地制度做进一步细化,推动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已落实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将本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的留用地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统筹开发利用,并允许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改造主体。

  

  推动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起,广东探索实施了征地留用地制度,并先后制定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政策文件,在加快征地进程、保障农民利益、减少征地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已落实的征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

  《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从转换补偿方式、简化规划用地手续、规范入市流转、强化政府统筹、加强批后监管等方面入手,对现行征地留用地制度做进一步细化,推动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已落实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鼓励引导留用地入市流转

  

  《通知》明确鼓励引导留用地入市流转。首先,“积极推进留用地兑现落实”。针对实物留地因受规划限制难以选址落实及折算货币标准、置换物业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一是要求各地利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窗口期,通过调整规划、完善用地手续统筹落实已承诺未兑现实物留地。二是鼓励各地将难以落实的实物留地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落实,或以折价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三是规范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的操作程序,明确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的内容。

  其二,“加快办理规划用地手续”。针对面积较小的留用地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及重复办理规划许可、供地方式不明确等问题,一是明确留用地在征地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的,一般无需再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即可办理用地手续。二是明确国有留用地参照国有土地划拨供应方式无偿返拨,集体留用地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三,“鼓励引导留用地入市流转”。针对无偿返拨国有留用地、集体留用地入市流转易滋生腐败,且流转方式、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一是明确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公开转让程序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补办出让手续,出让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应上平台公开交易。二是明确留用地应按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并可按规定建设或改建为租赁住房,出让、转让前经批准可按新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及返拨手续。三是允许留用地指标按规定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适度调剂使用,并进一步规范了调剂方案内容及调剂程序。

  

  未按期开发扣除土地闲置费

  

  《通知》要求,“统筹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针对已落实的留用地多因零星分散、村集体能力所限而难以单独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等问题,一是鼓励政府与村集体协商签订留用地托管协议,通过统一招商等方式加强对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统筹引导。二是鼓励村集体将零星分散的留用地交由所属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或公开选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建设。三是鼓励将本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的留用地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统筹开发利用,并允许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改造主体。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留用地批后监管”。针对已落实的留用地很多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且难以有效消化处置的问题,一是明确留用地无法按期开发的,要合理变更规定开竣工时间、及时组织入市流转,或交由政府收储开发后按约定返还利益;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落实补偿的,须先扣除土地闲置费。二是村集体、留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要依法承担责任,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三是明确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返还给村集体的相关收益,均应支付给村集体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集体资产统一经营管理。

  《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