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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将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01日        版次:A07    栏目:解码大湾区    作者:李天军

    

  

  羊城晚报记者 李天军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31日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设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作为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规定》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原则和范围,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诉讼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除了对诉讼建议、诉讼听证、起诉公开、和解调解、修复监督及评估作出规定,还重点对和解调解协议公告作出相应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建立环保禁令制度

  

  针对社会组织缴纳诉讼费用困难的问题,《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和现实需求,进一步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准许。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保护禁令作出后,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损害不再继续扩大或者消除损害风险的,可以申请解除禁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提供担保”,杜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诉讼环节继续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