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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要来了!

厘清概念、持牌经营,无证照只能宣传不能售卖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9月29日        版次:A14    栏目:    作者:程行欢

  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行欢报道: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未来这方面的产品宣传与销售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行业也因此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以文字、视频等形式,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进行商业推广保险的,都属于互联网保险销售宣传。

  《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在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上,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另外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互联网或自助终端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三是消费者自主完成投保。其中,《办法》针对几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在开展业务资格上,《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些机构一共包含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两大类,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含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人(非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这也意味着在一些网络平台的保险大V,流量巨头,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中介牌照,则不能进行产品销售。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还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