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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两年来全国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执行、接访等活动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0月20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日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两年来全国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

  据介绍,我国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与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实施前相比上升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职业分布更加广泛。

  两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民事案件514.2万余件,刑事案件102.4万余件,行政案件42.8万余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2万余件。

  最高法、司法部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结合选任和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答复共19个条文,涉及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方面。

  答复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复同时明确,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除外。

  从调研情况看,个别地方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人民调解员”,有的地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化解信访、执纪、监督、法治宣传等多项工作。答复强调,人民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上述做法不仅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还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