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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万元借款刚到手就得付手续费万余元?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0月20日        版次:A06    栏目: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作者:董柳、董斯颍、闫眉宇、谢佳静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董斯颍 闫眉宇 谢佳静

  

  广州市民阿文向阿强(均为化名)借款5.9万元,收到借款后,马上就支付了1.65万元。这1.65万元究竟是提前支付的利息还是“手续费”?当阿文没及时还钱时,阿强把他告了,这一细节成为一个争议点。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手续费”的说法。

  2019年8月2日,阿文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阿强借钱。当天,阿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阿文支付了59000元。收到借款后,阿文立即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阿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了16500元。之后双方补签了《借条》,阿文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向阿强借款5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9月2日,借款月利率3%。还款期限届满后,阿文未按约定如期还款,仅在9月2日向阿强支付了3000元,于是阿强便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对借钱当天阿文向阿强支付的16500元说法不一。阿强表示,这16500元是阿文替案外人阿军向案外人阿风(均为化名)还款。阿文则表示,这16500元是阿强向其收取的手续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6500元是否能抵扣涉案借款。对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出示微信二维码给被告扫码支付16500元,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该款为被告替案外人阿军向案外人阿风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结合原告收取16500元与向被告出借59000元为同一日,法院认定16500元为原告出借涉案款项预收的利息,故法院认定阿强向阿文实际出借的本金为42500元(59000元-16500元)。鉴于原告承认收到被告于2019年9月2日支付的3000元利息,对已经支付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予以扣减,即以本金42500元从2019年8月2日起月利率3%计算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为1360元,故被告归还的3000元在扣减1360元利息后剩余的1640元应扣减本金,即被告现尚欠借款本金应为40860元。由于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判决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前),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自2019年9月3日起以408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被告阿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阿强返还借款本金40860元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阿强的其他诉求。

  

  民法典:利息的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介绍,借款利息是民间借贷日趋普遍化的催化剂,约定借款利息可以让出借人在雪中送炭的同时,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但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同样也作出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官提醒,民众确有不时之需借款时,也应与出借人在法律规定准许的范围内协商利息支付标准,出借人亦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