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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早发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1月09日        版次:A02G    栏目:今天消息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支持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情况。

  

  支持深圳法院开展试点试验示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了细化落实措施。《意见》提出,支持深圳法院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前提下,根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努力攻坚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改革项目。到2022年,各项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

  

  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

  

  在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方面,《意见》提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

  《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意见》指出,要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

  

  在创新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方面,《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支持率先建立司法、仲裁和调解相衔接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深圳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便利条件。”《意见》还提出要探索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

  此外,《意见》明确要“探索推进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的诉讼费用制度改革”“试行仲裁执行案件按照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探索对粤港澳大湾区直接涉及营商环境的部分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